關于印發(fā)《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重型柴油車執(zhí)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》的通知
作者:admin
發(fā)布時間:2017/7/3 8:13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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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關單位:
《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重型柴油車執(zhí)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》已經市政府同意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
2017年6月29日
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重型柴油車執(zhí)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
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,進一步改善我市環(huán)境空氣質量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環(huán)境保護部 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 公告》(2016年第4號)、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》和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大氣環(huán)境質量提升計劃(2017—2020年)的通知》(深府〔2017〕1號)的有關要求,經市政府同意,現(xiàn)就我市重型柴油車執(zhí)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以下簡稱“國Ⅴ標準”)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稱國Ⅴ標準指《車用壓燃式、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Ⅲ、Ⅳ、Ⅴ階段)》(GB17691-2005)中的第五階段排放控制要求。
二、本通告所稱重型柴油車指的是最大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類和N類柴油汽車;本通告所稱重型柴油牽引車指符合GA802-2014中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規(guī)定的不具有載貨結構,專門用于牽引半掛、全掛車的載貨柴油汽車。
三、2017年7月1日起,我市銷售、注冊和轉入的重型柴油車應當符合國Ⅴ標準。
四、2017年7月1日起,我市銷售、注冊和轉入的公交車、環(huán)衛(wèi)車、旅游車、郵政車、渣土車、班車、校車、機場巴士等重型柴油車應選用安裝顆粒捕集器(DPF)的國Ⅴ及以上標準的車型。
五、2018年1月1日起,我市銷售、注冊和轉入的重型柴油車(不包括牽引車)應選用安裝顆粒捕集器(DPF)的國Ⅴ及以上標準的車型。
六、自上述標準正式實施起,停止銷售、注冊和轉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。辦理新車注冊登記、外地轉入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(xù)。
七、安裝顆粒捕集器(DPF)的國Ⅴ及以上標準的重型柴油車,可登錄機動車環(huán)保網(
www.vecc-mep.org.cn)查詢。
八、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深圳市人居環(huán)境委員會
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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